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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sunlit-pat.com.tw/custom_118786.html 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分為兩類: 工業產權,它包括發明(專利)、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以及原產地地理標誌等。專利保護期一般20年,工業設計保護至少10年,而商標則可無限期保護;著作權,它包括文學和藝術作品:諸如小說、詩歌和戲劇、電影、音樂作品;藝術作品諸如繪圖、繪畫、攝影和雕塑以及建築設計。與著作權相關的權利包括表演藝術家對其表演的權利、錄音製品製作者對其錄音製品的權利以及廣播電視組織對其廣播和電視節目的權利。著作權持續到作者逝世後至少50年。此外還有一種特殊的智慧財產權:商業秘密。企業可以認定任何信息為「商業秘密」,禁止能夠接觸這些機密的人將秘密透露出去,一般是通過合約的形式來達到這種目的。只要接觸到這些秘密的人在獲取這些機密前簽署合約或同意保密,他們就必須守約。商業秘密的好處是沒有時限,而且任何東西都可被認定為商業秘密。例如可口可樂的配方就屬商業秘密,100多年來外界都無法獲知可口可樂的全部成分。 智慧財產權具有以下特點: .專有性:除權利人同意或法律規定外,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該項權利。這表明除非通過「強制許可」、「合理使用」,或者「徵用」等法律程序,否則權利人獨佔或壟斷的專有權利受到嚴格保護,他人不得侵犯。 .地域性:即除非國家間簽有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定外,經一國法律所保護的某項權利只在該國範圍內發生法律效力。 .時間性:即法律對各項權利的保護,都規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各國法律對保護期限的長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只有參加國際協定或進行國際申請時,才對某項權利有統一的保護期限。 一般立法保護智慧財產權主要基於以下理由: .保護創造者對其創造的道義和經濟權利及公眾利用這些創造的權利; .促進創造性及其結果的傳播與應用,鼓勵公平交易,從而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 .推動以外國直接投資、合資經營和授予許可證的形式轉讓技術。 這些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可以被轉讓、出售、出租,在一些國家甚至還能與普通資產一樣被抵押。但是智慧財產權一般有一定的限制,如期限的限制以及其他特殊情況(如合理使用等)。 加入LINE24小時免費諮詢 各國據點台北總辦事處:地址: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440-2號6樓電話:02-2945-7230(代表號)傳真:02-2948-1856 ● 02-8668-1846EMAIL信箱:service@sunlit-pat.com.tw               shutzu.lin@msa.hinet.net                linli.chang@msa.hinet.net 台北辦事處: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德惠街49號1樓電話:02-2945-2140傳真:02-2945-2197 台中辦事處:地址:台中市豐原區文化街38號電話:04-2515-8788傳真:04-2515-8838EMAIL信箱:forever.rich@msa.hinet.net 大陸辦事處: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學院南路176號EMAIL信箱:sunlit-pat@qq.com 日本辦事處:EMAIL信箱:sunlit.pat.jp@gmail.com 美國辦事處: EMAIL信箱:sunlit.pat.u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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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國內外:商標註冊、商標申請、商標檢索、商標查詢、商標延展、專利申請、專利查詢、專利檢索、專利鑑定。 二. 相關法律諮詢及法律訴訟之處理、民事訴訟、專利訴訟、商標訴訟、著作權訴訟,智慧財產權訴訟、法律事務。 三. 世界各國專利權、商標權之申請。 四. 專利、商標之移轉與專利授權。 五. 國內外專利、商標、著作權申請、著作權侵權之處理。 六. 國內外專利鑑定檢索。 七. 智慧財產權諮詢及法律顧問。

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分為兩類:

工業產權,它包括發明(專利)、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以及原產地地理標誌等。專利保護期一般20年,工業設計保護至少10年,而商標則可無限期保護;
著作權,它包括文學和藝術作品:諸如小說、詩歌和戲劇、電影、音樂作品;藝術作品諸如繪圖、繪畫、攝影和雕塑以及建築設計。與著作權相關的權利包括表演藝術家對其表演的權利、錄音製品製作者對其錄音製品的權利以及廣播電視組織對其廣播和電視節目的權利。著作權持續到作者逝世後至少50年。
此外還有一種特殊的智慧財產權:商業秘密。企業可以認定任何信息為「商業秘密」,禁止能夠接觸這些機密的人將秘密透露出去,一般是通過合約的形式來達到這種目的。只要接觸到這些秘密的人在獲取這些機密前簽署合約或同意保密,他們就必須守約。商業秘密的好處是沒有時限,而且任何東西都可被認定為商業秘密。例如可口可樂的配方就屬商業秘密,100多年來外界都無法獲知可口可樂的全部成分。


智慧財產權具有以下特點:

.專有性:除權利人同意或法律規定外,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該項權利。這表明除非通過「強制許可」、「合理使用」,或者「徵用」等法律程序,否則權利人獨佔或壟斷的專有權利受到嚴格保護,他人不得侵犯。

.地域性:即除非國家間簽有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定外,經一國法律所保護的某項權利只在該國範圍內發生法律效力。

.時間性:即法律對各項權利的保護,都規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各國法律對保護期限的長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只有參加國際協定或進行國際申請時,才對某項權利有統一的保護期限。

一般立法保護智慧財產權主要基於以下理由:

.保護創造者對其創造的道義和經濟權利及公眾利用這些創造的權利;

.促進創造性及其結果的傳播與應用,鼓勵公平交易,從而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

.推動以外國直接投資、合資經營和授予許可證的形式轉讓技術。


這些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可以被轉讓、出售、出租,在一些國家甚至還能與普通資產一樣被抵押。但是智慧財產權一般有一定的限制,如期限的限制以及其他特殊情況(如合理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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