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sunlit-pat.com.tw/custom_118788.html 商品檢驗法則 商品檢驗法則 商品檢驗法則 商品檢驗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促使商品符合安全、衛生、環保及其他技術法規或標準,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經濟正常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商品檢驗由經濟部設標準檢驗局辦理。 第 3 條 下列商品,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種類、品目或輸往地區者,應依本法執行檢驗: 一、在國內生產、製造或加工(以下簡稱產製)之農工礦商品。 二、向國外輸出之農工礦商品。 三、向國內輸入之農工礦商品。 第 4 條 檢驗之技術工作除由標準檢驗局執行外,標準檢驗局並得委由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代為實施。 標準檢驗局得將相關檢驗合格證書之核(換)發及檢驗業務,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前二項支付之委由或委託費用,得由商品檢驗費用扣抵。 第二項受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之資格要件、審查、監督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5 條 商品檢驗執行之方式,分為逐批檢驗、監視查驗、驗證登錄及符合性聲明四種。 各種商品之檢驗方式,由標準檢驗局公告之。 第 6 條 應施檢驗之商品,未符合檢驗規定者,不得運出廠場或輸出入。但經標準檢驗局認定危害風險性低之商品,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之商品,仍應於進入市場前符合檢驗規定。 第一項但書危害風險性之認定準據、評估程序、分析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未符合檢驗規定之應施檢驗商品,銷售者不得陳列或銷售。 詳細內容請參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https://www.bsmi.gov.tw/ 相關法規如下:https://www.bsmi.gov.tw/wSite/lp?ctNode=8797&CtUnit=73&BaseDSD=7&mp=1 加入LINE24小時免費諮詢 各國據點台北總辦事處:地址: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440-2號6樓電話:02-2945-7230(代表號)傳真:02-2948-1856 ● 02-8668-1846EMAIL信箱:service@sunlit-pat.com.tw               shutzu.lin@msa.hinet.net                linli.chang@msa.hinet.net 台北辦事處: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德惠街49號1樓電話:02-2945-2140傳真:02-2945-2197 台中辦事處:地址:台中市豐原區文化街38號電話:04-2515-8788傳真:04-2515-8838EMAIL信箱:forever.rich@msa.hinet.net 大陸辦事處: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學院南路176號EMAIL信箱:sunlit-pat@qq.com 日本辦事處:EMAIL信箱:sunlit.pat.jp@gmail.com 美國辦事處: EMAIL信箱:sunlit.pat.us@gmail.com
一. 國內外:商標註冊、商標申請、商標檢索、商標查詢、商標延展、專利申請、專利查詢、專利檢索、專利鑑定。 二. 相關法律諮詢及法律訴訟之處理、民事訴訟、專利訴訟、商標訴訟、著作權訴訟,智慧財產權訴訟、法律事務。 三. 世界各國專利權、商標權之申請。 四. 專利、商標之移轉與專利授權。 五. 國內外專利、商標、著作權申請、著作權侵權之處理。 六. 國內外專利鑑定檢索。 七. 智慧財產權諮詢及法律顧問。

商品檢驗法則

商品檢驗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促使商品符合安全、衛生、環保及其他技術法規或標準,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經濟正常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商品檢驗由經濟部設標準檢驗局辦理。

第 3 條

下列商品,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種類、品目或輸往地區者,應依本法執行檢驗:

一、在國內生產、製造或加工(以下簡稱產製)之農工礦商品。

二、向國外輸出之農工礦商品。

三、向國內輸入之農工礦商品。


第 4 條

檢驗之技術工作除由標準檢驗局執行外,標準檢驗局並得委由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代為實施。

標準檢驗局得將相關檢驗合格證書之核(換)發及檢驗業務,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前二項支付之委由或委託費用,得由商品檢驗費用扣抵。

第二項受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之資格要件、審查、監督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5 條

商品檢驗執行之方式,分為逐批檢驗、監視查驗、驗證登錄及符合性聲明四種。

各種商品之檢驗方式,由標準檢驗局公告之。


第 6 條

應施檢驗之商品,未符合檢驗規定者,不得運出廠場或輸出入。但經標準檢驗局認定危害風險性低之商品,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之商品,仍應於進入市場前符合檢驗規定。

第一項但書危害風險性之認定準據、評估程序、分析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未符合檢驗規定之應施檢驗商品,銷售者不得陳列或銷售。


詳細內容請參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https://www.bsmi.gov.tw/

相關法規如下:
https://www.bsmi.gov.tw/wSite/lp?ctNode=8797&CtUnit=73&BaseDSD=7&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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